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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福建大田县食品公司被警告
福建三明市大田县政府网29日发布行政处罚信息,内容显示,大田县食品公司未遵守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近日受到被警告的行政处罚,处罚信息如下:
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备注1田农(畜牧)简罚〔2024〕1号大田县食品公司未遵守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案
陈**86H大田县食品公司在待宰生猪静养期间,未实行封闭式管理,让购猪人进入静养区挑猪,违反《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生猪,应当遵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技术要求和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并严格执行消毒技术规范”的规定。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三)屠宰生猪不遵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技术要求和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以及消毒技术规范的”的规定,因不涉及罚没款,依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规定。警告大田县农业农村局2024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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